
个人防护 CE 认证的基础指令为 89/686/EEC,该指令由原欧洲共同体(EC)立法通过,是 1989 年经欧洲国会和欧洲委员会正式采用的第 686 号法规,1995 年 7 月 1 日起强制生效,历经 93/68/EEC、93/95/EEC、96/58/EEC 三次修订。
随着欧盟法规体系升级,2016 年 3 月发布的 (EU) 2016/425 指令已全面取代 89/686/EEC,新指令于 2018 年 4 月 21 日生效,过渡期至 2023 年 4 月 21 日,目前欧洲市场已完全适用新指令要求。
PPE 指令(个人防护用品指令)是欧盟针对个人防护装备制定的强制性法规,通过明确法律框架确保进入欧洲市场的 PPE 产品具备可靠的危险防护能力。
其核心内容包括:
关键健康和安全要求(EHSR):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强制性技术规范
一致性评估程序:规范产品符合指令要求的验证路径
合规路径:制造商或欧盟授权代表可通过直接满足指令要求,或符合欧洲协调标准(EN 标准)两种方式实现合规
新指令 (EU) 2016/425 的升级亮点:
扩大 PPE 定义范围,覆盖更多新型防护产品
强化市场监督机制,增加违规处罚力度
优化产品分类体系,使风险分级更精准
引入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理念,覆盖设计、生产、流通全环节
产品需满足以下核心技术规范:
结构安全与人体工学
产品设计必须保障使用安全,同时符合人体工学原理,充分考虑不同用户的体型差异、操作习惯及长期佩戴需求。
舒适性与防护有效性
需平衡产品舒适性与防护性能,避免因佩戴不适导致防护失效;在规定使用条件下,必须能有效发挥防护功能。
材料安全性
选用材料需具备相应耐用性和稳定性,禁止使用可能对使用者造成生理伤害或健康风险的物质,且不得妨碍防护功能发挥。
特殊场景适配性
针对特定作业环境(如高温、化学品接触、高空作业等),需满足额外的专项安全防护要求。
根据产品风险等级不同,PPE 认证提供以下六种合格评审模式:
模式代码 | 模式名称 | 核心要求 | 适用场景 |
A | 内部生产控制 | 制造商自行建立质量控制体系,自我声明合规 | 低风险产品(如普通防护手套、安全帽) |
B | 型式试验 | 需通过 EC 型式检查并保持生产一致性,自我声明 | 中低风险产品 |
D | 生产质量保证 | 需通过质量体系认证,认证机构监督生产过程 | 中高风险产品 |
E | 产品质量保证 | 需通过质量体系认证,认证机构监督最终检验 | 中高风险批量产品 |
F | 产品证明 | 每批产品需经认证机构抽样测试,获证后贴附 CE 标志 | 中等风险批量生产产品 |
H | 完全质量保证 | 需通过全面质量体系认证,认证机构全程监督设计和生产 | 高风险产品(如呼吸防护装备、防坠落系统) |
注:模式 D、E、H 需通过 ISO 9001 或同等质量体系认证。
文件保存
技术文件及认证相关记录需在产品退市后至少保存 10 年,以备欧盟市场监督机构核查。
变更管理
产品设计、材料、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更时,需重新进行相应的合规评估。
供应链责任
进口商和分销商需核验产品 CE 认证有效性,确保所售产品附有完整技术文件和符合性声明。
市场监督
欧盟成员国海关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对流通中的 PPE 产品进行随机抽查,违规产品将面临召回及处罚。
EC 型式检查流程
EC 型式检查是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指令要求的关键环节,由欧盟认可的检查机构执行,具体流程如下:
1. 申请提交
制造商或其欧盟授权代表向指定检查机构提交申请,需包含:
申请主体基本信息(名称、地址)
产品生产厂址
完整技术文件(设计图纸、材料说明、测试报告等)
规定数量的代表性样品
2. 文件审核
检查机构对技术文件的完整性、合规性进行审查,确认是否符合指令及相关标准要求。
3. 样品测试
对通过文件审核的样品进行全项性能测试和安全评估,验证实际性能与技术文件的一致性。
4.结果反馈
合格产品:颁发 EC 型式检查证书
不合格产品:出具详细不符合项报告,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
完整认证流程
1.前期准备
明确产品所属 PPE 类别(根据风险等级分为 I 类、II 类、III 类),梳理适用法规和标准,准备技术文件。
2.模式选择
根据产品风险等级、生产规模及市场定位,选择合适的合格评审模式。
3.合规评估
按所选模式要求完成型式试验、质量体系认证等环节。
4.符合性声明
制造商签署 EC 符合性声明,明确产品符合的指令条款及标准。
5.CE 标志加贴
在产品显著位置加贴 CE 标志,标志需清晰、持久且可追溯,进口产品需同时标注进口商信息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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